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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1 17:48:31 浏览人数:398次

景德镇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条例。

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校教学督导组。

第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学校领导下,根据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校开展有重点的教学督促、检查、调研、指导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决定、任务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职责是:进行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并组织和指导各系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学校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教学督导组对教学工作全面督导的情况汇报,采纳督导组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在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学校教务处的领导下,对全校各系部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诸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成员一般由在职或离退体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督导的常设机构。每届聘任教学督导员五至七名,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推荐,经教务处汇总报校长批准,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受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学改革。

2、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先进的教育思想,政策水平较高,治学严谨,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语言表达、文字总结能力强。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的安排、汇总及意见反馈等工作。教学督导员由分管教学校长领导,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员所进行的工作,均需做好记录,定期交教务处,教务处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之一。教学督导员如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教务处有权随时解聘。

三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2、在学校领导和教学督导组指导下,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和有关要求,制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对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考评、指导和反馈信息,对教学工作中的教风、学风、考风等进行督查。

3、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系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各系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每周至少查课一次。

4、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每周至少听二学时课(包括实验课),并按教务处颁发的工作手册的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写出评议意见,填好督导员听课记录表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有计划有侧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批改等情况,评价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风学风),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教学督导组的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有关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5、每月至少与学生或教师座谈一次(以小型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教师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每二周至少有一次深入实验室、自习教室、图书馆,实地考察学生的课外学习(包括作业完成与批改,课外辅导与答疑,第二课堂活动)及其它课外活动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8、协助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参与教学成果立项、课程建设等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9、参与学期教学检查,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试卷命题质量评析和教师阅卷情况进行分析,加强考风建设。

10、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11、教学督导员每月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员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学校及有关教学部门反馈教学督导情况,供学校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参考。

12、教学督导员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总结材料一份(包括工作情况及对教学工作的改革建议)交各督导组长,并由督导组长进行总结后一并交教务处。

13、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及其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高等教育的文件。

2、参加或列席学校及其各系部有关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

3、在符合学校关于教学督导要求的前提下,享有独立行使对教学督导的权利。

4、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并对违纪的师生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或校领导。

5、对违反考场纪律的教师和学生有权提出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作弊的学生有权禁止考试。

6、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优秀教书育人等奖的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在评聘职称和考核评优中有一票否决权。

7、教学督导完成每学期工作任务后,由学校按月发放教学督导津贴,教学督导组组长1800元/月,教学督导组成员1600元/月。教学督导工作期间,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能正常工作,发放基本津贴500元/月;超过两个月,停发督导津贴至恢复工作止。

8、对教学督导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教学督导应提供各工作环节的记录,如听课记录本、评教评学情况反馈表等。每学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评,每年评出优秀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报学校进行表彰。

四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实行督导组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学校,协助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工作形式既可整体行动,也可分组分科类进行,工作方式一般为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专题汇报、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具体安排由督导组根据督导内容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校及其教学督导组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全面总结教学督导工作,向学校提交教学工作督导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五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代表学校颁发“教学督导证”,持证工作。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各教学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参照学校建立系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各教学单位日常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