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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浏览人数:1536次

根据《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制定

    实行学分制,应制定有相应的学分制教学计划。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系分管教学的系领导负责组织制定,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学制与学分,时间安排与计划表(含总时间分配表、课程类别和结构比例表)、课程设置和开课时间及课时安排表、专业主干课程目录,课程介绍等。

    各系制定的教学计划,应当确定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和学生每学期应当取得的学分数。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对计划课程和课时进行适度调整时,应当由相关教学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课程的设置及其原则

    实行学分制,将全部课程分为三大类,即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

    各类课程学分按有关规定分配比例。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公共基础课的设置,师范类包括所属课程、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外语、军事理论、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教师技能培养(含普通话、书法、音乐常识等);非师范类包括所属课程、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外语、军事理论等。公共基础课原则上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主要专业课原则上按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主要课程设置。

    选修课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提高课中又分为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这类课程的设置因专业而异,原则上应当为主要专业课的后续课程,以拓展主要专业课程内容,目的在于扩大知识面,完善专业知识结构,主要供相应专业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的设置按人文素质教育、科技素质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体素质教育四大模块进行,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供全校学生选修。专业提高课按专业设置,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公共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外独立设置。

    实践课主要包括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专业实验或实训以及其它技能性课程,具体课程名称因专业而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

三、课程的选定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只能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设。

    学生读修课程,必修课一般按教学计划安排,不列入选课范围。选修课则可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由学生在导师(辅导员,下同)的指导下选定。其操作程序为:

    每学期第十二周,各系根据教学计划核准下学期开出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填写《课程开设计划核准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各系核准的课程开设计划,编制下学期全校课程开设一览表,同时将下学期选修课开课时间、地点作出具体安排,于第十四周发至各相关系。

    各系在收到下学期课程开设计划表后,于一周内由导师向学生介绍下学期的开课情况,指导学生选定下学期修读课程,认真填写《景德镇高专学生选课单》,由各系集中报教务处。

    教务处于第十七周以前将选课结果通知各系。面向全校的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不设班开课。面向本系的专业提高课,修读学生不足25人的,一般也不设班上课,确有必要设班上课的,须由系提出专门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选课落空的学生可于第十八周以前办理改选其他课程手续。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再办理改选、退选手续。因特殊情况应当改选、退选的,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交理由充分的申请报告,经系领导同意并签字,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选修课程一般应当遵从课程间先修后续的关系,先修必修课,再修专业提高课,最后修任意选修课。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为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一般要求文科类学生选修科技素质教育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理工类学生选修人文素质教育类课程不少于4学分。

四、学分制管理

    学分与具体课程相联系,通过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可以取得该课程全部学分。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所需各类学分,德、智、体合格,即可以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全日制专科生规定学制为三年,以入学之日起连续计算。专科生在入学后三年内虽德体合格,但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各类学分,可以视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和已获学分的多少核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已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可以核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且取得全部学分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可以核发肄业证书,否则只开具成绩证明。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在毕业后两年内通过重学,修满毕业所需各类学分后,可以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专科生在入学之日起三年内不能毕业的,原则上应当离校(办理休学手续的按批准的休学年限顺延)。需要继续在校学习以完成各类学分的,应当个人提出申请,相关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缴纳完全培养费后可以继续在校跟班学习,但不再享受学生奖学金和参与学生各类评优评奖。

    1、免修

    免修是指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通过考核,学校准予免于跟班修读该门课程的教学管理行为。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允许学生对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免修。要求免修的需在该课程开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免修课程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同意,所在系领导批准,以系为单位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于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免修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满分以100分计,下同)的可以获得该课程免修资格,并直接获取该课程学分。申请公共外语免修的除应当直接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且要求成绩达到80分以上外,还须经过任课教师认可,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全部学分。取得免修资格的课程,可不再跟班听课。所有申请免修者在未接到教务处正式下达的某课程免修通知前,该课程应当跟班听课。通过免修考核的免收考核费,未通过的酌收考核成本费。

    获得某课程免修资格者可以另选其它相关课程,原则上必修课和专业提高课获准免修后可以另选课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应当在同组课程中另选。要求另选课修读的,应当于获得免修课程资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将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

    “两课”所含课程,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2、免听

    免听是指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听课而直接参加考核,通过的即可以获得学分的教学管理行为。

    学校允许部分成绩优秀者加修、辅修的课程以及选课者在听课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经书面申请,所在系证明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相关课程可予免听。学校不允许学生在不属于上述情况,未经过考核而擅自免听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未正式获准对某课程免修前而免听者为无故免听,以旷课论处。

    3、加修与辅修

    加修是指在本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开设门数内要求增加修读课程门数。辅修是指修读本学科专业之外的课程。

    为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学校鼓励学有余力者在不影响已选课程正常修读的前提下,加修部分必修或选修课程,或辅修其它学科专业的课程。

    根据教学计划,各专业每学期均安排有较充实的教学内容。学有余力者如要求增加学习内容,在上一学期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加修1一3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加修的课程如与非加修课程听课时间相冲突时,在与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加修课程可以免听而直接参加考核。非加修课程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听课。

    连续二学期内累计学分达到65分(含)以上的,可以申请跨学科专业辅修部分课程。

    加修和辅修课程通过考核,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并计入总学分。

    加修或辅修的课程,学校免收加修、辅修部分的费用以示鼓励。学分达到规定要求提前毕业的,可以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4、学分奖励

    学分奖励是对学生参加超出教学计划规定的,但对学生素质提高有积极帮助的学习和实践活动,且成绩突出的以学分的形式予以奖励的教学管理行为。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多种能力的培养,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和各类竞赛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予学分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者,视文章价值和署名情况可以获1一4学分的奖励。属三人以上合作成果,其主持人(以二人为限)最高奖励学分分别为2学分,其他参与者奖励学分一般为1学分。(摘要则相应减少0.5学分,下同)凡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均加2学分奖励。

    凡在景德镇日报及同级报刊发表文章的,视文章价值每篇可获0.5学分奖励;在本校学报及同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视论文价值每篇可获1—2学分奖励。以上奖励对象均为第一作者。

    在全国或省市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可以按获奖等级分别获学分奖励,其单项项目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性竞赛为分别加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团体参赛项目按单项的50%标准奖励每位成员。

凡社科、科技成果获国家级(含教育部,下同)奖励者,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获奖等级分别均加5学分的奖励;获部省级(含教育部,下同)奖励者,均加3学分奖励;获地市级奖励者,均加1学分奖励。

    学生有发明创造并或专利者,视其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可以获2一4学分的奖励。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地级、省级和中央党政部门表彰的,可以分别获1一4学分的奖励。

    学生参加校级各类竞赛获一等奖或第一名(校田径运动会则须破记录)的,可以获1学分奖励,团体项目按单项的50%标准奖励每位成员。

    艺术专业学生经系务会审查同意,学校批准举办的个人作品展或独唱音乐会,每次可以获1学分奖励。

    学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体育运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获相应奖励学分。凡全国性运动会单项取得前八名的,可以分别获10、8、6、5、4、3、2、1学分奖励。在全省性运动会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可以分别获5、4、3学分奖励,参加全市性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可以分别获得3、2、1学分奖励。

    同一成果或项目获奖以最高级别计。直接以“奖励学分”名义计入总学分。奖励累计以20学分为限。

    申请学分奖励者凭发表文章的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向所在系申报,填写“学分奖励申请表”,经系审核推荐,报教务处批准。

    5、学分互认

    学分互认指学生在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中,某些课程要求在其他高校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的学分且本校予以承认的教学管理行为。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允许学生跨校选修。跨校选修的课程由对方学校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可以持对方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本校核实无误后将予以承认,并根据本校相应课程的最高学分值记入该学生的总学分。学生跨校选修课程,应当于选课前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报告,经系领导同意后交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的跨校选课,教务处可以开具介绍信,但具体联系事宜由其本人负责,一切费用自理,选修课程时间由其自己安排。跨校选课的不得以跨校选课的名义不参加本校其它课程的听课。

    6、重学与改学

    重学是指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后未能通过考核,需要重新修读。改学是指学生不再修读某门课程而改变修读其它课程。

    实行学分制,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重学,选修课可重学,也可以在同组课程中改学或放弃。课程的重学或改学,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于开学后二周内办理手续。无论重学或改学,均属教育资源的重复占用,须缴纳重学费。收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审批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下同)。

    由于课程安排原因,重学者不得以重学为由不参加原班听课。重学课教务处一般不单独安排授课,由重学者自己设法解决听课问题。凡重学者能安排听课时间的,开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重学者听课。凡重学课程与非重修课程听课时间发生冲突,重学者对重学课程可以提交书面免听申请,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予以免听。

    7、缓考与重考

    缓考是指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而需要延缓一段时间再参加考试。重考是指虽然已通过某门课程考试但要求重新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故缺考。因病缓考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于考核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签字证明,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核。缓考属非正常考核,应当专门调用教育资源,因私缓考的按教育资源重复占用费的一半核收,因公缓考的免收教育资源重复占用费。

    学生对自己已通过的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凡有同样课程考核的允许申请重考,重考成绩超过原有成绩的可以按重考成绩记入学籍表,但学分不重复计算。

    五、附则

    本方案经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从2005年9月1日开始试行。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