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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成绩记载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9 14:46:57 浏览人数:2781次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签章后,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按班级装订成册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开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学期统一安排列入教学计划,按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考核以检验教学效果,但每班每学期考试一般不超过四门。主要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一般均为考试课程。同一门考试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结束学期应当安排为考试。

    第三条 考核可以根据课程要求,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或口笔试兼用、专题论文、技能测试以及其他形式的考评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记分。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是:考试、考查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一般均应当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实习、实践等环节均采用五级记分制计分,未直接安排学分的课程(时事政治学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二级记分制记分。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平时成绩(含平时考查、课堂讨论、作业、笔记、论文、出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结合进行。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左右,实践环节成绩占40%左右,期末成绩占30%左右。

    第五条 主要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条件具备的,期末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交叉监考、集体阅卷。

    公共选修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已建立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当尽可能使用试卷库的试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尚未建立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当拟好题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评分标准,并注明所依据教材的版本。试卷拟好后,由系领导审核签字,打印核对后,以系为单位统一交教务处制卷。

    为进一步加大教考分离力度,使考试逐步向标准化过渡,教务处将逐步建立全校各专业试卷库,不断完善现有的试卷库,并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

    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般实行全校统考。

    考核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反映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也要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试题的知识面和覆盖面要广,要注意试题的信度、效度和难度,题型要多样化,各类题型应比重合理。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由相关教学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期末考试试卷的阅卷和学生成绩评定工作,以系为单位,在系领导组织下集中进行。各系应于全校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试卷分析和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任课班级辅导员,由辅导员收齐后一份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另一份存学生所在系(含面向全校的课程),第三份则由任课教师自存。不按时将成绩报教务处的,以本学期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论,由此而耽误学生重修,将追究相关系领导及人员责任。

    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期末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统一装订存档,各主要专业课,期末考试试卷和成绩表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装订存档。试卷、成绩表(教师用)等教学档案须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二年才能销毁。

    第七条 大学英语课程为全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英语专业大专层次学生),或大学英语四级(非英语专业学生),或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艺体专业学生),且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在75分以上,经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和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其他语种学生考核成绩记载和免修资格认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公共体育课程为非体育专业学生必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未通过相应考评的不予毕业。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由校医务所或指定的医院检查认定出具证明,经所在系和体育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作缓考或免修处理,成绩由体育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2/3的,或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予重学。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果申请缓考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当委托他人办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缓考手续。

    已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免听缓考课程,可以直接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为原始成绩。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写实性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凡必修课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4门以上的,由所在系对该学生作出退学警告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不严格遵守《景德镇高专考场规则》的,其行为一经查实,除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外,还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依据《景德镇高专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不计入总学分内,但学生应当参加并作为评优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