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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9 14:45:55 浏览人数:297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进一步拓宽我校学生的知识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近年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跨系、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体育、技能等五大类。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
(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五)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六)有利于促进学生理解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七)有利于学生选修著名学者专家的特色课;
(八)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未具备以上条件但有专长者,须由两位副高以上专家推荐,按本章第六条办法审查批准。
(二)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已出版过相关专著、教材,或者已编写出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
第五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为2学分。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每学年申报一次。任课教师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5周前填写《公共选修课程申请表》(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向所在系申请从下一学年起新设公共选修课程。经开课教师所在系统一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由一人申报的,申报人为课程负责人;由数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参与授课的人员必须具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授课人员如有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原则上,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只允许报1门公共选修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教有余力,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开设2门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义,但必须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须有2位专家的鉴定意见。
第十条 连续两学期没有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公共选修课,给予停开;学生评教不合格或课堂管理混乱,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给予停开。

第三章 选课

第十一条 教务处编制选课手册,在每学期期末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的计划,使学生在选课前对公共选修课有基本了解。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所在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学校发布的本学期公共选修课程中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前要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和《班级课程表》。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共选修课,均不得选修。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1-2周进行。预选阶段采用优先制的原则进行选课。预选阶段结束后人数不达开课标准的课程(选修人数未达50人)予以暂时停开;第二阶段为改(补)选阶段,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2-3周进行,学生在该阶段可进行课程的改选和补选。该阶段也是采用优先制的原则进行改选补选。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按规定的课程类别和门数至少选修8学分。管理、文科类学生至少修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技能类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理、工、类学生至少修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类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并承担本课程二分之一以上授课任务。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1周填写调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并与教务处协调调课的时间和地点,将结果提前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由各相关系负责监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凡学生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认后,由教务处向当事人反馈意见,经整改成绩不佳者取消其开课资格;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公共选修课程,在开课教师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开班数扩大授课面,并推荐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奖项评选。
为提高教学质量,选修课引入竞争机制。凡教师对已开设的选修课程,认为自己授课质量好,但由于其它教师已申报,该教师可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将采取挂牌上课,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考核。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无论何种原因,凡缺课1/3课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在网上录入选课学生考核成绩,并在打印的成绩单上签名后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最终成绩的评定应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凡能以书面形式组织考核评定成绩的,考核一律以百分制(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计分,不便以书面形式考核成绩的,可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参加考核者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该选修课成绩为不合格。学生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从第二学期始每学期限选二门课程,若在第二至第四学期内已修满8学分者,原则上不再选修。若再选修需交纳一定的教学资源费。若在第二至第四学期内还未修满8学分者,可申请重学或重考,但需交纳一定的教学资源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级本、专科生起实施。